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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计价风险控制 的通知 -2019-09-10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计价风险控制
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
近期以来,部分施工单位反映我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砂子、碎石等地方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情况,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为了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17〕13号)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价、投标投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计价风险意识。一是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因素,不得盲目压低材料价格,要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三是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四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形成是市场为主导的经济行为,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工程计价参考价格,且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合同履约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考虑材料价格变化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